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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70号 2004年2月24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176号)的规定,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分别向其所属企业南京长江油运公司、长航集团金陵船厂收取总机构管理费989万元、278万元。上述两企业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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