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地税二[2004]123号 2004年2月1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转发通知(浙地税函[2004]18号)规定,现对下放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并对有关具体内容作出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具体是指:
1、移动通信及光通信生产企业;
2、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生产企业;
3、电子材料、微电子及元器件生产企业;
4、生物医药、天然药物及现代中医药生产企业;
5、精细化工、氟硅化学品、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
6、船舶修造企业;
7、飞机制造企业;
8、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该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中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所列举的除前款8类企业外拟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上述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列举的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