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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决定
(2004年2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并作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决定的议案》。会议认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是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会议原则批准《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草案)》,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着眼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要充分认识从我省实际出发,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全力推进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消除长期困扰我省的体制性、结构性障碍,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和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全局性的经济意义和重大的政治意义。
  二、从现在到2010年或稍长一段时间,通过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完成产业布局调整和基地建设任务;全社会就业矛盾有效缓解,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把吉林建成国家重要的新型工业基地,为全国基本实现工业化作出新的贡献。
  三、振兴老工业基地是一项长期任务,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省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注意实施规划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十一五”规划及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衔接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规划纲要进行必要的调整;要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尽快制定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求真务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纲要的落实。
  四、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国家法律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促进和保障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参与,加强监督,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落实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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