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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公告
(黑国税发[2004]1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公告》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公告》的印制工作,并通知所属基层单位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公告
  为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决定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严格管理,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及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行税额不得抵扣。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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