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
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71号 2004年2月24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165号)精神,同意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江苏南光进出口公司上缴总机构管理费30万元。其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