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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77号 2004年3月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立即布置、开展自查工作,县、市、区局应在3月15日之前完成自查工作,将自查结果报送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应在3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汇总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掌握本辖区内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投资、纳税基本情况(户数、是否享受减免税、享受减免税的依据、上年度各种已缴纳的税款数、是否存在欠税情况等),并在报告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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