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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紧急通知

  四、正确处理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组织收入的关系
  促进农民增收、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对组织收入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各地要正确处理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组织收入的关系,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掘、培养新税源,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应收尽收。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
  五、不折不扣,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公告》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4号)的要求,将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水果、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迅速调整和落实到位。
  税务机关对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执行。
  六、依法征税,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
  为了杜绝为税不廉现象的发生,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坚持集体评定、“三级把关”制度,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定额时,要尽可能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为了确保国家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所属基层税务机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局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省局将于3月中旬组织人员对各地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截留政策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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