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二)有权在不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
(三)其他明显扩大合同提供方的权利,侵害合同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三)行使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格式条款因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责任,排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十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或与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一条 下列合同中含有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装修合同;
(三)运输、旅游合同;
(四)医疗服务合同;
(五)超市供货合同;
(六)供用电、水、气合同;
(七)有线电视收视合同;
(八)邮政、电信合同;
(九)金融、保险合同;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第(十)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