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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福建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2004年3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指导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除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包含的格式条款外,拍卖须知或特别约定、招标规则、购物发票、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数据电文、因特网页面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社会监督职能。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条 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五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对产品应负的法定保证期限;
  (四)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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