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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9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申请减免税请示》(穗国税发[2003]437号)收悉。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收入申请减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收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局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精神,严格对该公司收入和成本、费用列支审核,规范对该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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