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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农业税税源资料
  农业税自2000年由财政划转到地税以来,一直采取地税局委托乡镇财政机关代征的模式,农业税的税源基础资料大部分由乡镇财政机关掌握。农村税费改革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税源基础资料已重新进行了测算并经市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批复到各乡镇。这部分税源资料较为详细的记载了我市86万农业税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农业税免征后,我市仍要依据这部分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报送决算,而且该资料对于掌握农村土地情况,适时研究开征新的税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局要将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纳税人登记表》汇总清册按行政村、乡(镇)和区(县)三级汇总上报市局档案处进行存档,存档年限为l5年;纳税人税费改革时按一式三份填写的《农业税纳税人登记表》和《有税无地登记表》,各局应按规定将其中一份汇总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五)农业税票证、法律文书及其他农业税收档案资料
  1.各局要认真做好农业税收票证和相关法律文书的清理工作,及时完成农业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未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和《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农业税限期纳税通知书》、《农业税减免税审批表》等税务法律文书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从各乡镇代征单位统一收回并于3月底上缴市局。
  2.对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收决算各项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进行清点和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
  (六)农业税代征相关事宜
  1.自市地税局与财政局正式下发农业税免征通知之日起,各局与各乡镇财政所委托代征农业税的关系终止,双方签订的农业税委托代征协议同时废止。
  2.地税机关已向乡镇农业税代征人员发放的税务服装不予收回,但税务肩章、帽徽、胸牌、农业税收检查证不得继续使用,由各局负责统一收回并上缴市局。
  (七)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宣传工作
  我市免征农业税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我市免征农业税的重要意义,采用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我市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农业税纳税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党和政府为农民减负增收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3月25日之前各区县局向市局上报整体工作落实情况,农业税免征后相关业务问题及其他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在3月底前全部完成,3月底以前相关各项业务工作由现农税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完成,4月1日起,按照人随业务转移的原则,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及管理人员转移到地方税管理部门,农业税免征的后续问题也一并转移。其他人员的安排及机构设置问题由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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