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62号 2004年2月23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明确企业需要报送的申报表
1、根据总局下发的申报表,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我省涉外企业需要报送的申报表明确如下:暂停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A13-B),继续报送购销情况申报表(A15)、融通资金申报表(A16)、向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申报表(A17)、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A18)。
2、同一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的,要严格按照《申报表》的要求,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加挂“-1”和“-2”予以区分。同一企业需要同时填报A、B类申报表的,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加挂“-A”和“-B”予以区分。
由于《申报表》附件中的扫描文件(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存在部分错漏,此次不再下发纸质文件,修改后的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已放在省局FTP/外税处/尹晓宇/DOWN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
二、加强申报前培训和辅导
今年总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了较大变动,为使汇缴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必须加强申报表填报的对内培训和对外辅导。
1、对内培训主要针对新报表、汇缴规程和管理办法、税前列支规定、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以及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加强对从事汇缴工作税务干部的培训,使其掌握新报表特点和审核评税要点。总局编制了《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已放在省局FTP/外税处/尹晓宇/DOWN下)请各地培训时参阅。
2、对外辅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新报表的填写要求、报表间的勾稽关系、需要附报的资料、软件的应用等,尽量使企业申报做到准确、真实、合法,提高申报效率。由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审批项目,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事后”审核的范围,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在宣传和辅导中明确企业需要报送的相关附报资料。此外2002年度起国家采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02),请各地在税前培训中做好相关说明,要求企业按新的分类标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