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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的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90号 2004年2月2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对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精神,经研究,对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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