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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
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二[2004]68号 2004年2月24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说“个人”,我市规定为:在我市范围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二、根据浙地税二[1999]28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额总额提成办法的,对支付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雇员的费用,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按50%、20%、30%掌握,并仍按原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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