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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精神,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定。
  (二)安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履行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自治区有关领导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调集部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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