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IC卡,下同)的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市局将统一安排相关软件服务单位对其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将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具体升级时间及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二)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但软件尚未升级,以及未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采用软盘报送方式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免费下载使用。具体参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京国税发[2003]322号)中相关内容。
  六、从2004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1、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2、按照《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二)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1、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2、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审核其《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是否等于或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的“本月数” 项数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