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91号 2004年2月1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总局加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我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鉴于国税函 [2004]128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月份和2月份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以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报送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月份和2月份的《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应随同2004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申报所属2004年3月份税款)内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应按国税函 [2004]128号文件规定的样式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样式见附件)。
  四、《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由市局统一印制。
  五、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电子信息的具体方式按以下原则掌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