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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防治禽流感预案的通知

  3.开展对禽流感疫病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
  4.调集相关的专家指导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禽流感疫病发生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待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三)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采取的措施:
  1.向疫区及受威胁区调拨我市储备的紧急防疫物资、药品、疫苗等。
  2.组织人员赴疫区指导禽流感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3.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扑灭疫情。
  八、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和区、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储备库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域。
  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按上年禽类存栏的50%储备疫苗、药品和器械;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储备资金,随用随补,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提出使用意见。
  各区县根据情况也要有适当的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偿、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的储备。
  (三)技术保障
  1.乌鲁木齐市设立中心化验室,负责我市各地禽流感疫情的技术指导工作。
  2.我市支持禽类疫病有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方法、分子生物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研究。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禽流感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为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做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区、县政府组建扑灭禽流感疫情预备队。
  九、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预案的执行。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一、疫点:疫点是指病禽所在圈舍及其临近圈舍或病禽活动放养场所;或其他屠宰、经营单位被病禽污染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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