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培训防疫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员。
(9)设立举报电话4627132(市农牧局畜牧处)、4616309(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防检分站办公室)、95120(市卫生防疫站)。
3.兽医防疫监督部门
(1)各级兽医防疫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防疫疫情控制工作和疫情监测;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的危害程度做出全面评估;
(3)在现场采集样品进行诊断,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封锁建议、组织实施意见等;
(4)参与组织并监督对疫点内的病禽及同群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的器具、车辆、饲草料、场所或草场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协助当地政府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4.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重大疫情所急需的预防物资储备、调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5.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6.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临时消毒站点的过往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加强对承运货物的管理,严禁将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运离疫区,运输非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途经地不得拦阻,到达地不得拒收。
8.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禽及3公里以内所有禽类的扑杀处理,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9.工商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关闭疫区内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10.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兽医防疫监督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执法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2.贸发部门:加强对禽类屠宰、加工和冷库的监督力度,严防疫区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储存环节,严防进入市场。
13.科技部门:负责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
14.部队、兵团、武警、司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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