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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防治禽流感预案的通知

  (8)培训防疫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员。
  (9)设立举报电话4627132(市农牧局畜牧处)、4616309(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防检分站办公室)、95120(市卫生防疫站)。
  3.兽医防疫监督部门
  (1)各级兽医防疫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防疫疫情控制工作和疫情监测;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的危害程度做出全面评估;
  (3)在现场采集样品进行诊断,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封锁建议、组织实施意见等;
  (4)参与组织并监督对疫点内的病禽及同群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的器具、车辆、饲草料、场所或草场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协助当地政府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4.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重大疫情所急需的预防物资储备、调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5.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6.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临时消毒站点的过往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加强对承运货物的管理,严禁将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运离疫区,运输非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途经地不得拦阻,到达地不得拒收。
  8.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禽及3公里以内所有禽类的扑杀处理,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9.工商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关闭疫区内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10.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兽医防疫监督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执法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2.贸发部门:加强对禽类屠宰、加工和冷库的监督力度,严防疫区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储存环节,严防进入市场。
  13.科技部门:负责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
  14.部队、兵团、武警、司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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