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自治区登记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与使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
登记单位应配有取得资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内部审核员,大型企业3-5人,中小型企业不少于2人。内部审核员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负责呈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使用;配合登记人员核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内容;协助国家登记中心和自治区登记办公室建立完善本单位、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并逐步纳入全国应急咨询服务网络体系。
四、登记注册的程序
1、登记单位接到登记通知后向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或者直接从办公室网页:http://www.ncii.com.cn/danger/danger_load.jsp下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3、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4、登记办公室在接到国家登记中心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后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及时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五、处罚办法
1、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③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④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2、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