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04]94号 2004年3月8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现就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省直外贸企业和增值税地方25%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由中央和省按75∶25的比例分别分担;其他则由中央和市州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各市州出院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2004年及以扣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返还省财政后,再由省财政计算分配到市州财政。但年度实际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核定基数的,按实际退税额计算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暂采取按中央、地方分享比例,分别从中央和省级收入中退付的办法。75%部分就地退中央收入,25%部分就地退省级收入。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出口退税情况通知财政部门,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实际退税分户情况统计通知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抵”税额和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装置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省直外贸企业和企业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的,“免抵调增值税”25%部分调增省级收入,其他则调增市州收入;“免抵调减增值税”地方级25%部分,与退税口径一致,先一律的调减省级收入)。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