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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凡2003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商贸(科贸)企业,以及2003年1月1日以后存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企业和商贸、科贸企业),均应纳入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范围。
  二、对纳入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范围的企业,凡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一)存在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
  (二)存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但未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号)的规定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一般纳税人商贸(科贸)企业。
  三、对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进行纳税评估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按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评估外,还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评估:
  (一)对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方面的约谈或实地调查内容:
  1、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旧换新隐瞒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主要包括:
  (1)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2)红字销项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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