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
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7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3号)悉。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3,377,564.80元(详见附表)。
2004年3月16日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