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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源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
银行河源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30号)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金融企业2003年呆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函[2004]1号)悉。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河源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河源市源城区源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呆账损失人民币22,1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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