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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
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94号 2004年3月9日)


南京、无锡、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3号)的精神,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在我省境内所属企业2003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为:中车汽修7425工厂(南京市)51万元;信息设备6902工厂(南京市)14万元;蓝星无锡石化总厂(无锡市)324万元;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南通市)113万元;连云港设计研究院(连云港市)48万元。上述企业在标准以内上交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予以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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