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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16号


  附表1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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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品  种     │        限   量        │
├────┼──────────────┼────────────────────┤
│  第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中国籍旅客携│
│  一  │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带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 │
│  类  │ 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 │品每种限一件)             │
│  物  │       品       │                    │
│  品  │              │                    │
├────┼──────────────┼────────────────────┤
│  第  │烟草制品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
│  二  │酒精饮料          │地区的内地居民进境,免税携带香烟200支, │
│  类  │              │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 │
│  物  │              │精饮料限一瓶(0.75升以下)       │
│  品  │              │2.其他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 │
│    │              │茄100支,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二瓶(1.5│
│    │              │升以下)                │
├────┼──────────────┼────────────────────┤
│  第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携带第三类物品进境,海关将分别按有关规定│
│  三  │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征税或免税放行             │
│  类  │用品            │                    │
│  物  │              │                    │
│  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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