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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16号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者(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五)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六)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五、未携带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六、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七、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表》(参见附表2)所列物品进境。
  八、旅客申报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进境(参见附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品表》),不属自用的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九、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1.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品表

  附表1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
│ 类别 │     品  种     │        限   量        │
├────┼──────────────┼────────────────────┤
│  第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中国籍旅客携│
│  一  │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带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 │
│  类  │ 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 │品每种限一件)             │
│  物  │       品       │                    │
│  品  │              │                    │
├────┼──────────────┼────────────────────┤
│  第  │烟草制品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 │
│  二  │酒精饮料          │门地区的内地居民进境,免税携带香烟200支 │
│  类  │              │,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 │
│  物  │              │酒精饮料限一瓶(0.75升以下)      │
│  品  │              │2.其他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
│    │              │茄100支,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二瓶(1.5│
│    │              │升以下)                │
├────┼──────────────┼────────────────────┤
│  第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携带第三类物品进境,海关将分别按有关规定│
│  三  │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征税或免税放行             │
│  类  │用品            │                    │
│  物  │              │                    │
│  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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