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关公告
(2004年第16号)
为提高执法透明度,我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进境旅客通关须知》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于2003年2月24日以2003年第5号公告对外公布。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将出入境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应向海关申报的规定,从原居民旅客携带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旅客携带5000美元以上,统一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以上。现对《进境旅客通关须知》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汕头海关2003年第5号公告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一、进境旅客通关须知
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
汕头海关(印鉴)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
进境旅客通关须知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进境旅客通关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二、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三、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关: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二)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三)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四)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进境超过1次;
(五)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进境超过1次。
四、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参见附表1)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