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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
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01号 2004年3月16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11号)精神,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向中钢集团南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分别收取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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