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第三条规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的事项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第三条规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申请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按照规定年限纳税有困难,申请按照满12个月为纳税年限纳税。
(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四、
七十五条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第
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生产性企业、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法前老企业等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