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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问题取消有关审批后,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时,应将本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程序、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技术开发成果不归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的处理问题取消有关审批后,企业在接受非货币财产捐赠并按照规定期限分年度转为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具体结转方法及结转情况随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简化程序、方便操作和有效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凡以前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资、福利费列支标准备案表(略)
  2、中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情况备案表(略)
  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产品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报备事项说明

  附件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报备事项说明

  一、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复核、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农、林、牧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享受定期减免税后在十年内减征应纳税款的15%——30%优惠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转让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等领域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就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在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或“两个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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