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
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72号 2004年3月1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的处理问题取消有关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资、福利费列支标准备案表》(附件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处理问题取消有关审批后,对已自行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在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仍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处理问题取消有关审批后,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进行加速折旧前应报送《中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备案表》(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取消有关审批后,凡符合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一)、外经贸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二)、企业向外经贸管理部门报送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产品情况表》(附件三)。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的处理问题取消有关审批后,企业在取得财产转让收益并按照规定期限分年度转为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具体结转方法及结转情况随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