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
(三)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
(四)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
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践踏植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
(四)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拒绝、阻碍公安、城管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职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八、业主或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对进入自己管理的场所流浪乞讨的人员可以进行劝告,告知其可接受救助及救助途径,也可以将其指引、护送至救助机构。
九、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工作。
十、本通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200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