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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1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市局对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分类。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收费许可证变更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区县的《收费许可证》的变更与年审,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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