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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原中央行业统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74号 2004年3月30日)


省直征分局:
  接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执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6%,其中缴费单位为18%,缴费个人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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