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
邮政局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147号)
广州、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邮政函[2004]6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04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3年度按总经费72496万元的4.17‰计提业务招待费302万元。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在核定的标准内(详见附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2004年4月2日
附件:
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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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位名称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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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邮政局机关本部│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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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州邮区中心局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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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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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广东省报刊发行局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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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东省集邮总公司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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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东省邮政函件局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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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东省机要通信局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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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东省电子邮政局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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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广东省邮政规划设计院│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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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佛山邮政培训中心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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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省直恒源管理中心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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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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