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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邮政局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
邮政局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147号)


广州、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邮政函[2004]6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04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3年度按总经费72496万元的4.17‰计提业务招待费302万元。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在核定的标准内(详见附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2004年4月2日

  附件:

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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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位名称      │金额│
├──┼──────────┼──┤
│1  │广东省邮政局机关本部│110 │
├──┼──────────┼──┤
│2  │广州邮区中心局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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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47 │
├──┼──────────┼──┤
│4  │广东省报刊发行局  │16 │
├──┼──────────┼──┤
│5  │广东省集邮总公司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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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东省邮政函件局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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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东省机要通信局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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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东省电子邮政局  │12 │
├──┼──────────┼──┤
│9  │广东省邮政规划设计院│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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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佛山邮政培训中心  │15 │
├──┼──────────┼──┤
│11 │省直恒源管理中心  │25 │
├──┼──────────┼──┤
│  │合计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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