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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
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9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的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50家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名单见附件)。各局应对实行B类管理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出口企业名单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出口企业名单

  一、生产企业实行B类企业管理名单
  1、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
  3、北京爱立信普天移动有限公司
  4、北京松下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5、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6、瑞萨四通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
  7、北京飞利浦有限公司
  8、首钢日电有限公司
  9、北京诺基亚航星有限公司
  10、北京松下普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11、北京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北京通用电气华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13、威讯联合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
  14、北京松下电工有限公司
  15、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16、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二、外贸企业实行B类企业管理名单
  1、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2、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3、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
  4、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5、中轻鞋帽进出口公司
  6、中纺汉东贸易有限公司
  7、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8、北京凯姆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9、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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