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收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6]16号、[1999]13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高速交通公路建设项目预(决)算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55号);陕西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0]25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鉴于目前收费普遍较低,对下列情况暂时采用特别约定:
(一)对老客户,本年度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收费标准。
(二)对新客户,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当年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费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形式承揽业务时,报价不得低于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
特别约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执行规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遵守下列约定:
一、不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提供回扣性质的钱物或消费。
二、不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变相回扣,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
三、不恶意竞标。对恶意竞标者,参与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负有举报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违反自律公约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由约管会给予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业内通报。
三、限期整改。
四、公开谴责。
五、收缴违约所得。
第八条 违约行为如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时,由约管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省注协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作为省注协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约管会负责以下事宜:
一、解释、修订自律公约。
二、受理对违约一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三、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违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