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48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悉。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1,127,493.73元(详见附件)。
此复。
2004年4月2日
附件:
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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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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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头经济特区物资贸易总公司│39,277,493.73 │
├──┼─────────────┼────────┤
│2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保税贸易公│11,850,000.00 │
│ │司 │ │
├──┼─────────────┼────────┤
│ │合计 │51,127,493.7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