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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48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1,127,493.73元(详见附件)。
  此复。

                                2004年4月2日

  附件:

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
│序号│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
├──┼─────────────┼────────┤
│1  │汕头经济特区物资贸易总公司│39,277,493.73 │
├──┼─────────────┼────────┤
│2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保税贸易公│11,850,000.00 │
│  │司            │        │
├──┼─────────────┼────────┤
│  │合计           │51,127,493.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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