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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为发票承印企业资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北京恒顺隆印务
有限公司为发票承印企业资格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159号 2004年4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审查认定,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发票的资格。为此,市局决定向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发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作为我局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市局将对企业的发票承印资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时间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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