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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将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具体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人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除上述培训对象以外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处级及其以下的公务员,以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处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对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公务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事项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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