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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补充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补充通知
(杭地税规[2004]119号 2004年3月22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局属各有关处室、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二局:
  根据《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77号)的规定,杭州市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8月1日以前的兵役义务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经过一年多来的催缴和追缴,属于2002年8月1日前的兵役义务费已基本入库。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对属于2002年8月1日前的兵役义务费也不再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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