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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24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2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税前扣除呆账损失1笔,贷款企业为清远市泾口水泥厂,金额合计人民币7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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