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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
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123号 2004年4月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2号)精神,认真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登记信息交流,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强化税源控管,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作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尽快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成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科。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在综合业务科明确专人负责交换信息的登记、清分、传递、核对和保存工作,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信息交换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信息交换工作情况交流会议,总结信息交换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工作的质量。
  二、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交换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
  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登记管理范围不一致,各级国税机关的信息接收、登记、分发、传递和交换工作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操作:
  (一)省局机关的信息接收和分发、传递
  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接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信息(指"软盘和纸质材料",下同),将信息按照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的管理范围进行清分并下传至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科,下传数据在本级备案;负责汇总各市州国税机关上报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差异情况统计表》和《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传递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本级备案。
  (二)市、州局信息的接收、分发、传递和报送
  市、州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接收省国家税务局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传递过来的信息,并负责按照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登记管理范围,将数据进行清分后下传至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并在本级备案;负责汇总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差异情况统计表》和《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的数据,并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传递给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级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和在本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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