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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09号 2004年4月2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尽快把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各有关基层单位,由各基层管征部门负责发动外籍个人,特别是港澳台资企业人员对以前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也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纳税审核。
  二、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办税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网络、政策宣讲、送税法上门等各种沟通渠道把政策传递到纳税人手中,确保纳税人有知晓的途径。但要避免新闻媒介炒作,不能造成负面影响。
  三、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追溯期。纳税人一般应申报以前三年的应税收入。如果申报时间少于三年,应要求其提供以前年度受雇情况和境外已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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