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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四)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
  (五)指导、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开展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六)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公室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及立案报批工作;
  (二)按照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协助仲裁庭开展工作;
  (三)送达仲裁文书;
  (四)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五)管理仲裁文书、案卷档案及印鉴;
  (六)协助仲裁委员会培训和管理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宣传人事法规政策,接待咨询来访;
  (八)指导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九)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度。
  第十一条 仲裁庭的职责:
  (一)调查取证,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二)遇专门技术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勘验、鉴定;
  (三)依法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四)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五)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第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有专门的书记员担任记录。书记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文字能力。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四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指定,参加仲裁庭;
  (二)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受仲裁庭委托进行调查取证;
  (四)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查明事实;
  (五)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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