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津人仲委字[2004]1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
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津政令16号),制定了《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组织建设,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
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同级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人事争议处理的规章制度;
(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