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哈市劳动和社会
保险局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等工本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4]39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等工本费的请示》(哈财综[2003]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含有关辅助表册)工本费5元/证,《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含《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使用手册》宣传材料)工本费4.6元/本。
二、上述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上述工本费由参保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