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73号 2004年3月1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一)对我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应将其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各区县局应按月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月末25日之前向市局流转税处上报《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中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应单独核算,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规定审批后,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