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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京财税[2004]219号 2004年3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个人生产经营的减免税范围仅限于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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